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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见胡萝卜章节? ! 经纪营业部总助理全权委托客户炒股,签约保本!

imtoken安卓版版本下载 2023-03-27 07: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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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客买卖股票、借入账户是证券公司营业部员工最常见的违规行为。 近日,三地证监局对违规者进行了相应的罚款。

11月24日,江苏证监局、天津证监局分别对浙商证券、国金证券两名员工“代客理财”处以30万元、15万元罚款。 日前,上海证监局对东方证券员工利用他人账户炒股处以5万元罚款。

三个刑罚案件的交叉比较有一些相似之处。 3家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均未从证券交易中获利,但监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该情形不属于法定减轻处罚的情形,因此均未减轻处罚。

两家证券公司员工代客理财被罚

11月24日,浙商证券、国金证券两名员工因违规代客理财被当地证监局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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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处罚信息显示,苏海明,男,1983年8月出生。2014年11月至2017年3月,苏海明担任浙商证券江苏省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2015年3月、2016年4月,姜某玲与苏海明分别签署了《委托理财协议》和《股票委托买卖协议》。 协议期限内,苏海明利用姜某玲的证券账户买卖崇兴资源、美都能源、三维工程、和顺电气等股票。 截至2016年12月,协议到期时,收购总额为3010万元,总金额为2829万元,亏损67万元,苏海明并未从中获利。

2015年12月,金某华与苏海明签署了《浙商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2016年8月,靳某华与苏海明将《投资顾问协议》由不保障靳某华委托人安全修改为通过《补充协议》保障委托人安全。

江苏证监局认为,《投资顾问协议》是金某华与浙商证券正式签订的业务合同。 三印皆为伪造,《投资顾问协议》、《补充协议》中存在诸多不规范甚至保本条款。

金旭通过上述协议委托苏海明管理其证券账户。 协议期限内,苏海明利用金旭的证券账户买卖中国人寿、四维图新、海德控制、辅仁药业等股票。 2009年12月采购总额4.74亿元,销售总额4.06亿元,亏损2231万元。 苏海铭并没有从中获利。

处罚信息显示,苏海明违法事实有协议书、相关账户交易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为证,足以证实。

江苏证监局认为,苏海明作为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私自接受姜某玲、金某华的委托买卖证券,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违反2005年《证券法》。 第215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苏海明苏严重不配合调查,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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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215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苏海明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罚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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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天津证监局也公布了对国金证券员工代客理财的类似处罚。

天津证监局处罚信息显示,刘正毅,男,1981年1月出生,2013年5月加入国金证券,2014年1月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至今一直在国金证券工作至12月。 2018年,先后担任客户经理、项目经理。

2016年5月20日,“张某”在国金证券天津南马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开户人为刘正义。 证券账户开立后,张某委托刘正义经营证券账户。 2016年5月至2018年12月,刘正义使用三个手机号码下单、操作“张某”证券账户买卖证券。 “张某”证券账户资金来源和去向均为张某本人。 刘正义接受张某的委托买卖证券,但并未实际分享收益或报酬。

2017年12月,“赵某杰”证券账户在国金证券天津南马路证券营业部开立,开户人为刘正义。 证券账户开立后,“赵某杰”委托刘正义进行操作。 “赵某杰”证券账户的资金来源为赵某杰、刘正义。 赵某杰本人出资6.5万元。 因赵某杰担心损失,刘正义向“赵某杰”证券资金账户对应的第三方存管银行付款。 6.5万元入账分担风险; 资金去向为赵某杰,经法院调解,赵某杰向刘正义偿还了4万元。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刘正义通过手机下单,操作“赵某杰”证券账户买入证券。 刘正义接受赵某杰的委托买卖证券,但并未实际分享收益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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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信息显示,刘正义代客理财的事实有国金证券相关文件、证券账户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相关人员查询记录等证据支持。

天津证监局认为,刘正义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比特币炒股犯法吗,私自接受客户张某、赵某的委托买卖证券,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215条规定。 2005年《证券法》。 说违规。

当事人在声明和答辩中指出,相关账户不存在违法所得或关联收益,请求减少罚款数额。 但遭到证监会否决。 天津证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215条规定,决定给予刘正义警告,并处15万元罚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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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员工通过账户炒股被罚5万元

除了严惩证券公司一线员工代客理财的违法行为外,监管部门还对证券公司员工利用账户炒股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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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监局11月23日发布的处罚信息显示,周天行1993年8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17年4月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17年5月31日比特币炒股犯法吗,周天行与周天行签订劳动合同东方证券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证券营业部,2017年6月取得中国证券从业资格证书。2017年5月至2019年12月,周天行先后担任上述账户管理岗和交易管理岗。 ——提到营业部,是证券从业人员。

监管部门查明,许某是周天航父亲周某的雇员。 “徐”的东吴证券账户于2017年5月15日开立于东吴证券张家港杨舍证券营业部。 2017年5月至2019年12月,周天航实际控制使用“徐”东吴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累计交易金额2566.27万元,累计损失7.08万元。

上海证监局认为,周天行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利用“徐”账户买卖股票,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从业人员持有和买卖股票的规定。以他人名义出售股票。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构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人参与股票交易,直接或者以假名或者他人名义持有或者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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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上海证监局对周天行违法炒股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答辩意见,也没有请求听证。 目前案件已经侦破,审判也已经结束。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周天航处以5万元罚款。

上海证监局公布的处罚信息显示,相关劳动合同、相关证券账户信息、银行账户信息、电子设备取证信息、约谈笔录及相关说明等证据证明,周天行违规炒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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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周天行非法炒股案中,其控制的账户与从业人员没有直接关系,具有一定的隐瞒性。” 法律人士指出,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如果监管部门最大限度地合理收集间接证据,可以对已经发生的违法事实进行交叉核证,违法事实大概率是违法的。成立,则可以推定违法行为成立。

今年以来,东方证券一名员工曾因此被罚款。 8月1日,江苏证监局对东方证券苏州西环路证券营业部财务顾问潘金虎处以罚款。 2016年1月4日至2017年5月19日,潘金虎在该营业部任财务顾问,具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 期间,潘金虎控制利用林某利证券账户买卖天成控股、贵盛股份等13只股票,交易161笔,买入金额1470.98万元,卖出金额1608.03万元,交易金额3079.01万元,亏损8.54万元。

从业炒股仍是红线

无论是“代客理财”还是账户炒股,2019年修订的新《证券法》都没有“松动”证券从业人员的炒股行为。

新《证券法》第40条规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工作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以化名或以他人名义持有或交易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接受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作为别人的礼物。 成为前款所列人员的,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

新《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买卖股票的行为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股票。 非法持有的股票和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被依法处分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也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某券商合规资深人士表示,与2005年《证券法》相比,为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新《证券法》对券商从业人员的监管更加严格,监管类别范围也更加广泛​​。从业者被禁止交易的范围也扩大了。 》从业人员除买卖、持有公司《个人投资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类证券外,还不得买卖、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存托凭证、股票期权等证券”。

2020年以来,证监会至少对“非法炒股”、“代客理财”等23起罚单,涉及光大证券、万和证券、民生证券、东方证券、申万宏源、国元证券、华鑫证券等 证券、国信证券、东北证券、长江证券、长城国瑞、恒泰证券、国金证券、浙商证券等14家券商。